肥西师范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师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肥发〔2012〕15号)、《关于教育振兴五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肥发〔2014〕6号)、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的通知》(肥教〔2014〕10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肥西师范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一、实行全员坐班制
为加强教职工管理,保障教学教研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教职工实行全员坐班。
(一)规范办公场所
学校行管处室、教师办公室设立显著标识,标识设有办公人员照片、职责、所授学科、班级等;标识设计活动指针,指向有在岗、上课、请假、外出等。行管人员须挂牌上岗。相关人员参加某项活动必须与标识活动指向相符。
(二)加强签到管理
学校采取指纹、脸谱签到办法,签到设备分别置于值班室和行知会堂门厅处,值班室处签到由当日值班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行知会堂门厅处值班由工会负责组织实施,教职工大会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2:00,签到时间为7:00——9:30,下午上班时间为14:00——18:00,签到时间为1:30——3:30。
(三)严格坐班纪律
1.坐班期间,不上课的教师要在办公室或图书室、实验室等处从事与教学有关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坐班期间,不得在办公室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办公。
3.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坐班时间,任何人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不得无故中途离开。
4.外出学习、培训以及因病、因事等不能按时坐班的,必须履行请假、销假手续,不能履行手续的作旷工处理。
二、规范请销假制度
(一)假期类别、时限
教职工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1.病假: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
2.事假: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一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0天。
3.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婚假3天 。
4.产假:按安徽省有关规定,女方享受产假158天;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5.丧假:根据有关国家规定,教职工的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批假期3天。
(二)假期审批
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外,需要请假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相关证明材料,说明请假理由和要求,按规定权限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销假手续;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教职工请事假,一般情况下一学期不得超过2次。
1.请假程序:教职工因病因事缺勤,均应履行请假手续。请假1天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校长批准,病事假3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病事假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讨论纪要后,校长审批;1个月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报县教育局审批;中层干部请假在1天内由分管副校长批准,2天以上由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批准;校级领导一律向校长请假;校长在工作时间内因事需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以上的,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教职工请假销假时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请销假通知单,学校将建立教职工请销假管理专项档案。凡请假1个月以上的实行适时公示,接受全体教职工及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主要有教职工个人基本情况、请假事由、准假时间、审批单位、假期待遇等。
2.请病假应提交的相关材料:请病假1周(5个工作日)以上1个月以内者,必须附县级及以上医院门诊病历及病情证明书;1个月(含)以上3个月以内者除附上述材料外销假时还须提供检查、检验报告、住院医药发票、出院小结;请假3个月(含)以上者销假时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住院每日清单。提交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由单位审核后存档备查。
3、请销假材料的存放:所有请销假材料交予办公室存档。
三、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六)借脱产进修或攻读研究生学历为名从事其他工作的;
(七)病情证明弄虚作假的;
(八)以学校名义或个人名义同临时雇请人员签订顶岗协议而本人不上岗的,以勤工俭学等形式与学校协议不上岗的;
(九)其他请假以外情形本人未实际上岗的。
对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作辞退处理;对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1个月以上经书面告知仍逾期不归的,作自动离职处理。从辞退或自动离职结论下达之下月起停发其工资。学校下达书面告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聘或自动离职处理等内容。告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负责送达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
四、不在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基本工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
1、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对超过规定假期的按旷工处理,每旷工1天,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除以21.5天的标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病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本人基本工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本人基本工资80%;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发本人基本工资90%。对于教职工身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的,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内且因病不能坚持上班的基本工资全发。
3、事假:一学期累计事假在10个工作日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不超过66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除以21.75天;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第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学期事假10个工作日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超过10天每多加半天扣0.5分,分值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一学期病假超过一个月的,取消休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一学期旷工累计超过3天或累计旷课达到6节,取消该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三)午餐补助(440元/月)
1、午餐补助每天20元(每月按22天计算),学校每天考勤2次,每次10元。
2、一个月内无故缺勤超过4次,每次扣除10元。
3、除公假以外,婚假、产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均不享受午餐补贴。
五、纪律保障
学校成立由党总支、校长室、工会、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等相关处室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考勤工作组,负责全体教职工的考勤工作。考勤情况每周一汇总,并在公示栏进行公示,每季度报教育局备案。
六、本办法自第六届二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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