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师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3-17 点击:128次

肥西师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日常开支的需要,提高学校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参照兄弟学校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离开合肥市城区和肥西县(不含出国出境)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有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总体要求为: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三条  学校应本着节约资金、保证出差质量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出差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和审批出差人员和出差天数。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

1、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一般情况下不得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校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出差人员自主乘坐飞机,按城市间硬卧铺标准报销。

2、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自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可购硬卧车票,凭票报销。

3、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在市内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或地铁列车,凭据报销。目标单位与车站之间可报销往返出租车交通费各一次。

4、确因特殊情况,经校主要领导批准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5、严格控制外埠出差带车。 

第五条 住宿费

出差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住宿发票丢失的,一律不予报销。 

  1、出差人员一般应住宿三星或三星级以下宾馆饭店。一般地区每人每天240元,特殊地区(北京、深圳、珠海、上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每人每天340元。 

  2、由上级或主管部门以及校际间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按会议统一安排的住宿费标准报销。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安排住宿的,住宿费不再报销。 

  4、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有关费用。 

  5、学生实习、见习期间,实习、见习指导老师或带队人员,应就简安排住宿,原则上不住宿宾馆饭店。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在外就餐自行解决,按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定额的包干补助,要填写学校内部的报销单,明确写明包干补助的标准、天数及金额,然后凭报销单作为原始凭证,用于报销包干补助。)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宿,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每人每天县内补助15元、县外补助30元。

2、出差人员出差期间不得报销招待费。确因工作需要招待的需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给予报销,不再享受当日伙食补助。

3、出差期间的餐饮发票一律不予报销。确因工作关系需要安排招待的,须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履行申请手续后,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不得列入差旅费核报范围,同时不发当天伙食补助费。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参加会议、考察学习、教研活动的差旅费

1、派出参会、考察学习、教研活动的原则。

1)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下发通知指令参加学习、考察的领导和教师,经学校批准可以参加。

2)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各类研讨会、参赛等,涉及到的领导和学科教师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按计划派出。

3)对一些民间性质的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学校一般不派教师参加,特殊情况,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安排参加。

4)在正常教学期间,省外的教研、会议或考察学习一般不派人参加。

5)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种教学教研活动,同一名教师一年之内原则上只能参加一次市外会议、考察学习或教研活动,且时间不超过一周。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教师不享受派出学习和考察的权利。 

6)出差人员离开本市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教研活动等,需提交活动通知等相关材料,经校级分管领审核,报经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出行。

2、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学习、教研活动等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活动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贴费不再发放,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贴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活动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贴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 

3、在合肥城区和肥西县范围内参加考察学习、会议和教研活动,又不在活动地点住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乘车的,按学校规定的差旅费补助办法执行。 

4、外出参会、考察学习、教研活动人员义务

1)请假外出考察学习、参会、教研活动的教师在学校同意后自己协商调课,学校系(部)、相关处室备案。一周以上由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外出参会、考察学习、教研活动人员不享受这一期间的相应绩效工资。

2)派出参会、考察学习、教研活动人员返校后及时销假。

3)凡外出参会、学习考察、教研活动人员,回校后必须在一周内在相应的范围内作活动汇报,汇报材料作为报销相关费用的条件之一。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发生的参观等开支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不允许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以上费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18256026544
肥西师范学校
 发送短信